中新网银川12月22日电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依法对被告人马荣富等3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新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DU场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逃税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马荣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新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前后,被告人马荣富纠集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5年7月,被告人马荣富成立中卫县荣富客运有限公司后,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原中卫县汽车站内设立“调度室”,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荣富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新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非法影响,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而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39起,“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公交、出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卫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富等人藐视国家法律,非法聚集并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窝藏、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DU场、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客运、公交、出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