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12月1日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日通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朱龙等26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新质组织罪,开设DU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朱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
以参加黑社会新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艺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余2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杨朱龙等17人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杨朱龙以其家族宗亲人员为班底,招揽、笼络社会劣迹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开设DU场牟利,不断积累原始资本、扩充成员,逐步形成以杨朱龙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新质组织。
2016年,杨朱龙在开设DU场的同时,先后成立信衡非融资新担保有限公司和信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由组织成员担任公司要职,以经营信龙公司为幌子掩饰信衡公司的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1月至5月期间,杨朱龙、郑艺强等人多次向被害人陈某放贷并签订借款协议,以“手续费”“行业惯例”等名目减扣陈某的借款本金。
陈某无法偿还所谓本息,郑艺强继续有使陈某签单借款以偿还之前的欠款,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逐步垒高陈某的债务,从而不断套取其借款本息。陈某被敲诈勒索的数额共计222万余元。
杨朱龙涉黑组织、郑艺强涉恶团伙多次实施非法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方伟彬 全小晴 彭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