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崇左11月17日电 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广西柳城县县长余瑞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瑞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余瑞军利用其担任柳州市阳和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柳城县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覃某、邓某龙、罗某龙、林某、何某、陈某鹏、陆某等人在工程承揽、土地租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618.0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瑞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余瑞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请节;案发后,余瑞军家属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其家属还代为预缴罚金;余瑞军知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综上,余瑞军行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请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余瑞军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叶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