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1月9日电 记者9日获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廖光强等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新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开设DU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DU博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光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开始,廖光强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阳西地区实施开设DU场、DU博、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拉拢、勾结公职人员寻求庇护,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新质组织。期间,廖光强还培植其手下发展壮大另一股黑社会新质组织,两者相互勾连,称霸一方。
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软暴力”追BDU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被害人陈某泳向廖光强等人借高利贷用于DU博。在廖光强的指使下,其组织成员携带刀具向陈某泳追讨DU债,并将其砍伤,前来解救的被害人陈某瑞(陈某泳侄子)亦被砍伤。最终致使陈某瑞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泳重伤。被害人黄某辇欠廖光强DU债4万元而无力偿还,廖光强要求其父代为偿还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廖光强组织成员遂将黄某辇截停,并持两支散弹抢向黄某辇色击,击中其右手臂,致其重伤。
廖光强及其组织成员还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商人高息放贷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此之后又开始从事土地运作擦手实体经济。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民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廖光强为首的组织具备黑社会新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新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自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索有为 黄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