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由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处级)潘俊明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俊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潘俊明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潘俊明利用其担任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其中30万元系未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俊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遂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