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9月29日电 2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等17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处各被告人承担十倍惩罚新民事赔偿,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2007年6月成立景德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为达到对冷粉的保鲜作用,某食品公司在生产冷粉的原材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2015年5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开始实施,明确米粉制品中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
2015年11月25日、2016年9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冷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两次对某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林某为了留住冷粉批发客户,给被告人徐某强、冯某兵等10余名冷粉批发商提供专门用来洗粉的水池和场地,并默认各批发商在冷粉洗粉中添加焦亚硫酸钠。
2018年4月,林某在某食品公司的基础上与他人合伙成立某食品厂,主要生产冷粉、年糕等,林某明知徐某强、冯某兵等批发商在洗粉中添加焦亚硫酸钠,仍提供水池,并对批发商添加焦亚硫酸钠的行为表示默认,偶尔还提供焦亚硫酸钠于批发商。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从林某、徐某强、冯某兵等被告人处查获冷粉100至1000余斤不等,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合格。
相关部门组织了食品监管及医学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一致认为,长期食用添加焦亚硫酸钠的冷粉对人体的呼吸道、食道、肝肾功能有较大危害,会造成伦体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免疫功能下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人在生产、销售冷粉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新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等1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签署具结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