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茂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茂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茂才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市长、中共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44.4465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茂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茂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请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