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江砂破坏生态,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检察机关对一桩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中,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400多万元,要求修复犯罪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6月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强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主动履行职能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工作开展请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依法追索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金5亿余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长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17件750人,提起公诉1667件4161人;立案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242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54件,提起公益诉讼203件;推进复垦耕地林地4059.2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47.7亩,依法追索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金5亿余元。
2017年5月至9月,齐某某纠合刘某某、何某某等1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请况下,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116-117浮附近水域非法盗采江砂60余万吨,价值40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等12人明知系非法盗采的江砂而予以收购。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以被告人齐某某等1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其他1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决定对齐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犯罪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经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齐某某等人行为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18.10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8.14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393.9万元。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04万元。
2019年6月10月,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400余万元。
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长江保护合力
在护航长江大保护过程中,江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下发了《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保护共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协作机制,当好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同时,强化检行协作,健全联动机制。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形成长江保护合力。
根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请况,去年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11件涉长江案件。双方联合对扬州尚桥冲案件线索进行实地督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管网改造,并在河道周边、管网出口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成功完成了黑臭水体整治。
江苏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除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还充分利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了危险废物信息共享机制。常州、南通等地建立“网格化+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衔接。
江苏省检察院与省水利厅会签协作配合意见,以长江保护为重中之重,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江苏多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河长办协作配合,全面形成“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水新模式,切实保障“依法治水联盟”的高效运行。
与长三角区域其它城市一起推动长江流域环境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区域协作、形成大保护格局,依托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还推动沿江八市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人才交流、课题研讨方面深入融合。
沿线邻近城市加强区域协作,共同推动长江保护。泰州市检察院牵头扬州、南通、盐城、淮安等五市检察机关、行政单位以及部分知名学者组织召开“长江•里下河生态检察”专题研讨会,就里下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进行研讨,五市检察机关共同签订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在跨省协作的探索上,江苏与上海、浙江、安徽检察机关开展长三角区域联合调研,定期召开环太湖流域检察环境保护论坛,共同研讨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和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京杭大运河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并开展了今年首次大运河联合巡查活动。
此外,江苏多地检察机关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形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外援”机制。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环保部门,依托群众举报和实时监督建立的应对大运河偷排反应机制,克服暗管偷排污水的“不定时”、“不定点”、“不定量”的取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