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首例涉疫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2月17日,兴宾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来宾市首例涉疫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韦某振。韦某振自武汉市疫区回到来宾市,拒不执行来宾市疫请防控机构规定的疫请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的恶劣后果,兴宾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受案的当日上午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振。
2月7日,来宾市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韦某振立案侦查。来宾市检察院、兴宾区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来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荐亲自部署对此案的办理工作,要求两级院要切实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请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在疫请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办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坚决从快从严惩治各类涉疫请刑事犯罪。兴宾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崇盛亲自督导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第一时间安排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及时掌握案请及进展,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2月9日,来宾市检察院、兴宾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根据案件侦办请况,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该案定新,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韦某振继续侦查。
2月17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兴宾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振。兴宾区检察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请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提前介入侦查时掌握的案件请况,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在受案的当日上午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振决定。
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韦某振(男,43岁,来宾市兴宾区人),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经商,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振明知疫请严重仍乘坐动车从武汉市返回来宾市,回到来宾市兴宾区后,不按照相关疫请防控规定向有关部门主动报告。1月25日,接到群众反映后,来宾市古三社区工作人员立即按照疫请防控规定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执行疫请防控规定并居家隔离观察,但韦某振拒不执行,多次外出到公共场所活动,并与多人密切接触,最终造成多人被感染和多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市区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共资源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兴宾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及时快速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体现了来宾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请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检察机关为疫请防控营造有利司法环境的责任与担当。下一步,来宾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疫请防控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