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到案后坚称“不清楚、没干过”
近日,由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沈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为牟暴利,女婴明码标价被贩卖
在一次普通的蜂蜜交易中,河北省定州市人黄某结识了云南省广南县人沈某。熟络起来的两人在贩卖婴儿牟取暴利的事请上一拍即合,并保持密切联络。
2018年11月3日,黄某微信联系沈某得知沈某处有一女婴出卖,遂邀约张某、乔某一同驱车前往云南省砚山县,并约定每天支付每人200元工资。到达砚山县后,沈某带黄某来到一农户家,黄某交给沈某3万元现金并抱走一名女婴。返回定州后,黄某支付张某、乔某各1000元工资。后经崔某居间介绍,黄某以7万余元将女婴卖出,崔某从中获得介绍费1万余元。
同年11月16日,黄某再次雇用张某和乔某驱车前往砚山县,花6万元从沈某手中买到两名女婴。经杨某、刘某等人“牵线”,两名女婴分别被以7.5万元和3万元卖出,杨某和刘某分别获得1万元和3000元介绍费。
两次顺利贩卖女婴之后,黄某的贪衣愈发膨胀。2018年12月初,黄某带张某和刘某第三次前往砚山县,以2.4万元从沈某手中抱走一名出生仅3天的女婴。三人驾车返回行至随岳高速公路鄂豫收费站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至此案发。
顺藤莫瓜,一众嫌犯先后落网
2018年12月16日,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此案报立为“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进行立案侦查。鉴于案件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随县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补充侦查和取证,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经审讯,黄某等3人对贩卖女婴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三次跨省贩卖4名女婴的犯罪事实。根据3人供述,公安机关赴云南、河北两省将沈某、乔某和崔某抓捕归案。
随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另有三人也涉嫌拐卖儿童罪,要求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追捕。
沈某到案后面对讯问,一律以“不清楚”“没干过”等说辞予以搪塞,就连同黄某进行联系、与同案人一起吃饭等确凿事实均予以否认。
检察机关引导取证,主犯获刑十三年
为有力指控“零口供”主犯沈某,随县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针对沈某谎称所持手机是捡来的,不知道开机密码,该院要求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手段破解手机,调取出沈某和黄某的联系记录,证实其不仅和黄某联系频繁,而且时间段与三次犯罪事实时间段相吻合,并且出现了“等一下我去他家看看”“看不上太小了”等涉案信息。
经侦查,基本确定三次贩卖女婴的妇女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人沈某。为获得更加确凿的证据,该院引导侦查机关到沈某居住地等地进一步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沈某居住的出租房内搜查到与黄某供述一致的相关信息,最终确认沈某即为嫌疑人。
2019年 7月 3日,“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在随县法院开庭。面对沈某拒不认罪,检察官沉着应对,当庭出具了同案犯辨认笔录、黄某与沈某的联系记录、沈某曾拐卖儿童犯罪记录等证据,用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实了沈某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
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曾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沈某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决定对沈某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沈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怡廷 彭晓明 秦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