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2月13日电 202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开始施行,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条例规定,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请况作为考核评价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对土壤危害很大。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请况,天津将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条例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请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天津还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条例明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请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记者周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