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慈溪市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益栋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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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2017年年初,被告人吴益栋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2岁)结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两人关系不睦而分手。吴益栋为求复合多次纠缠陈某,在遭陈某拒绝后怀恨在心。2018年8月1日20时许,吴益栋在慈溪市新浦镇某艺术培训中心门口附近守候陈某下班时,看见陈某乘上他人驾驶的轿车,随即驾车尾随。当双方车辆行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附近,陈某发现吴益栋驾车尾随,即下车跑入新都汇商业区。吴益栋下车后,佩戴口罩、携带尖刀追上陈某,并强行将陈某推入一临街门店内。在该店内,吴益栋不顾陈某反抗,持尖刀连续捅刺陈某腹部、颈部等部位,致使陈某头臂干被刺破急新大失血死亡。案发后,吴益栋向慈溪市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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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益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益栋不服,认为本案系因恋爱矛盾引发,有自首请节,一审量刑过重,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各方就被告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吴益栋进行了最后陈述,承认有罪,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相关人员共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