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了《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6 月29日前反馈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邮编:570000;电子邮件:jj2019xx@126.com)
附文:《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0 日
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本办法。
非营运新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号牌小客车的备案管理和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新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车辆备案记录。
第八条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现备案内容有误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并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登录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监管系统平台提交留存有效信息。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九条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
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
交通监控设备收集、固定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记录,自动累计计算通行天数。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请况,对外地号牌小客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限行区域、路段设置提示标志和禁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限制通行禁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提交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撤销过渡期通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悬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08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