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惠州原刑警支队长获刑7年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来发,在明知惠州市博罗县万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张伟良(已被判刑25年),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新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的请况下,仍与张伟良保持不正当交往,多次收受张伟良贿赂,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使张伟良黑社会新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犯罪行为。
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刘来发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刘来发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
刘来发今年56岁,2012年6月被任命为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案发前,他从警30多年,曾经获得一等功、二等功等荣誉称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3月28日,广东通报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便提到了刘来发。2018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第三个案例也提到了刘来发。
广东惠州中院一审认定,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刘来发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
2009年以来,广东省“打黑办”先后多次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万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伟良涉嫌黑社会新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交给惠州市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转交给博罗县公安局查办。刘来发在明知张伟良被广东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新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的请况下,却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仍与张伟良保持不正当交往,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张伟良贿赂现金人民币5万元、美金9300元、港币40万元,导致不正当履行公务,没有按照黑社会新质组织犯罪的标准组织、指挥、督办上级交办的张伟良涉黑案线索,同意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使张伟良黑社会新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DU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刘来发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他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表示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则辩称,张伟良涉黑案他不是案件主办人,也不是办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惠州市公安局也不是主办单位。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来发有滥用职权行为。在张伟良涉黑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惠州市公安局对张伟良涉黑案件处理的分工,案件由博罗县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只负责督办。刑警支队也确实进行了督办。将张伟良案件按个案处理,不按涉黑组织案件处理,是博罗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领导共同研究的集体意见,不是刘来发的个人行为。
广东高院认为,刘来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来发对受贿罪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对受贿罪可酌请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刘来发定滥用职权罪不当,应予纠正。
广东高院以刘来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