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奔驰,因为“西安女车主坐引擎盖上维权”以及“收取金融服务费”事件,持续成为新闻热点,也引起了各方关注。
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6日晚间消息,这位女车主已经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
据了解,涉事车辆有关质量问题已经进入鉴定程序,该事件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仍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也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除了“西安女车主的奔驰维权事件”,早在一年前,浙江王女士购买的奔驰因为轮胎轮毂被换而获4S店退一赔三的新闻,曾经也闹得沸沸扬扬。最近,该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事件回顾:
奔驰CLS轮胎轮毂被换
杭州中院判4S店退一赔三
2017年3月份,浙江王女士在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CLS车型。但在去车管所上牌验车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的新车轮毂轮胎应为19寸,而非现在的18寸,而且王女士这辆还未上牌的新车,轮胎不是新的,无法完成上牌。
在之后的多次交涉中,奔驰4S店先后给出了几次不同的解释。车主半信半疑,提出建议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一定的费用。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赠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
无奈之下,车主王女士直接向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请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请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支持车主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万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奔驰杭州中升之星4S店表示不服,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杭州中院审理认为,4S店擅自将涉案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尺寸不配套的轮毂、轮胎,且未告知王女士更换的事实,主观上有隐瞒实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最终,杭州中院二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王女士享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4S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进展:
已履行判决义务
奔驰4S店结清全部款项
近日,浙江在线记者再次联系此案车主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金伟勋律师,据他介绍,目前,该奔驰4S店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
至此,这个事件也算是得到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据了解,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奔驰中升之星4S店态度良好,已经结清了全部的款项。
金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或者接受汽车相关服务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保留好可用于维权有关的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浙江在线记者 王丽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