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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婚姻登记失信会受什么惩罚
更新时间:2019-01-28 12:16

­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

­  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

­  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

­  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  ……

­  现在

­  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委的联合整治

­  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  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失信?

­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  资料图

­  这些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委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委将协助分享信息。

­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新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新参考

­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  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  知多点:“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

­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音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

­  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

­  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

­  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  愿每个人面对婚姻都能坦诚以待

­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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