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女工,将过期合同服务期限一年改为七年 企业为逃避责任两次涂改合同败诉
“我从单位离职3年多后又重新入职,但单位没有和我重新签合同。去年4月,单位无故把我辞退后为了不赔钱少赔钱,竟然两次修改合同。还好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我讨回了公道。”近日,住在北京市大兴区的女工蒋霞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2011年8月29日,蒋霞入职北京天亿鑫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从事服装制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蒋霞在服装厂又干了1年多。2014年2月,她因个人原因离职去了另外一家企业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2016年2月23日,蒋霞又重新入职服装厂。重新入职后,蒋霞并未与服装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4月30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口头告知蒋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蒋霞认为单位无故与她解除合同,又不给任何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于是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她与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服装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17年8月,仲裁开庭时,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庭应诉时主张,该厂与蒋霞签订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蒋霞重新入职后依然在合同期限内,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必要。杨某同时主张,由于蒋霞工作总出现错误,才与其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在质证阶段,蒋霞的援助律师张洁发现,服装厂提交的劳动合同有涂改的痕迹,合同期限原来是2012年,改成了2018年。
“后面的服务期是‘一’年,很明显服装厂修改了合同。但服装厂却辩称是当时划了一笔,并非表示‘一’年的意思。”不过,张律师说,这并不影响案件的结果,即便之前签订了7年的劳动合同,蒋霞再次入职,也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服装厂支付蒋霞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686.2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729元。服装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时,服装厂又将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把之前张律师质疑的“”·一改成了“七”。
201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重新入职,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故服装厂所持因前一份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服装厂虽主张因蒋霞工作中经常发生过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向法院出具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蒋霞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驳回了服装厂的诉讼请求。服装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次庭审中,杨某又提出,蒋霞当时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只是暂时离开,并不能算离职。
张律师明确指出,在仲裁阶段杨某提交的答辩状中,已承认蒋霞离职的事实。另外,蒋霞在离职后和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单位也给蒋霞缴纳了社会保险,从社保权益记录单中可以看出。因此,杨某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服装厂上诉,维持原判。(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