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促销员王女士被开除,并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罚款。因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要被扣除的罚款及被开除期间的工资。经审理,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应返还2400元并支付王女士供职期间的提成工资。
2018年3月1日,王女士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3月28日上班期间,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超市收回了王女士的上岗证,并对劳务派遣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而根据王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务派遣公司从王女士的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罚款,并解除了其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因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超市及劳务派遣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并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
但劳务派遣公司表示,超市的处罚并非依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做出,而是基于王女士的不当行为,员工穿着工装,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而根据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她并不认为其行为达到了偷盗的程度,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最终的解除合同的处罚也过重。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确实给超市和劳务派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超出部分应当返还。而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被开除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返还王女士2400元,并应将尚未支付的400余元提成工资支付给王女士。
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