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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大对公开募捐监管力度 做出明确管辖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13 20:20

­  资料图:募捐。 韩冰 摄

­  中新社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 王祖敏)记者13日获悉,中国民政部日前制定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调整三类违法案件,对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网络募捐等有违法行为的,做出明确管辖规定。

­  中国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公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必须及时予以查处。此前中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是“谁登记谁监管”,但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出台制度规范予以明确。

­  管辖规定共有十条,在适用范围上,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  管辖规定要求,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

­  在此基础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

­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实践中,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违法开展网络募捐的举报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许可、备案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等相关渠道,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及其真实身份。

­  管辖规定还对管辖程序、指定管辖、特殊请况、协调配合等方面做出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中国慈善募捐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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