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将患有经神病的李某托付给客车司机后,却被告知李某走失,五年后李某被宣告死亡。认为客车司机为尽到责任,李某的家人将客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30万余元。
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客车公司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客车公司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10万余元,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李某的家人诉称,2010年7月29日,家人送患有经神病的李某到客运公司乘坐大客车,家属告知客车司机李某属智障人员,请帮忙照看,以防走失,下车有人接李某。
客车来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时,乘客下车吃饭时,司机将李某锁在车里,等吃完饭回来发现李某不见了,客车后窗玻璃被打开。2015年11月,李某被宣告死亡。
后李某家人将客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3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客车公司承担,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家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查明,李某乘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休息时,李某在车门上锁的请况下走失。李某等家属明知李某系经神残疾,但对其并未尽相应的监管责任,让其独自一人乘坐车辆,故李某自身和其家属对其走失及此后被宣告死亡应承担80%主要责任。
现有证据表明,李某上车时其家属告知客车公司司机李某有经神疾病,嘱咐司机看好李某,故客车公司司机对李某应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其仅将车门上锁,并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故其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法院认定客车公司应对李某的走失及此后被宣告死亡承担20%责任。
客车公司虽在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李某系自己走失最后被宣告死亡,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故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客车公司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10万余元。(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