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的执行早有明确说法
“9月工资在10月发,11月申报,是用5000元免征额吗?”
“10月5日发放9月的工资,但遇节假日会提前发,也就是9月30日发9月的工资,相当于9月份发了2次工资,那可按5000元免征额标准计算个税吧?”
“不管几月份工资,只要在10月发放、在11月申报都可以按照新税率缴税吗?”……
9月薪资10月发放,届时能否按提高后的个税免征额5000元来计税?不少企业办税人员及纳税人存在疑问。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困或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2011年个税法第六次大修后执行时,税务总局已明确有关问题,这次同样可依照税务总局当年的解读口径来执行。
据了解,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当年围绕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的个税征收,到底是按照3500元还是2000元免征额计税,存在两种解释和执行标准,在一些地区出现了9月份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反映个税仍在按照免征额2000元计税的问题。
为此,当年9月7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此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当时还举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至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这一请况,该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面对纳税人的困或,有业内人士就此指出,税务总局2011年答记者问的解读口径及有关执行问题,应同样适用于今年10月份落地执行的5000元免征额标准。
税业内人士指出,今年10月份落地的免征额标准这样执行——
●某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标准(5000元)和税率表;
●如一些单位应在9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至10月初发放,同时10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5000元后按规定依据新税率表计缴个人所得税。
金羊网记者 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