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毒人杨某被抓后为立功供出贩毒人赵某,并通过微信购毒“引贩出洞”。房山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诉指控,2017年7月19日16时许,杨某(另案处理)在房山区城关街道某处在地图中查看以2200元的价格从赵某处购得毒品,随后,杨某当天在丰台区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处扣押白SE晶体6.65克(混有杂物)。杨某到案后,为立功,于次日1时许电话联系赵某约定购买毒品20个(每个约为0.4到0.6克),并向赵某微信转账4400元,当日凌晨,在房山区城关街道,赵某准备伙同杨某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贩卖给杨某的白SE晶体,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赵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第二次贩毒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亦不会破坏国家管理制度及危害公众健康,且不应当认定该次的贩毒数量,该次贩毒所得的4400元已经退还,建议对赵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就贩毒数量的认定方面,因无客观证据证实确切的贩毒数量,故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赵某曾前后三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