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开斋节、端午节:6月16日至18日放假,6月19日(星期二)、6月20日(星期三)补休,共5天。
六、古尔邦节:8月22日至26日放假调休,共5天。8月19日(星期日)上班。
七、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八、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