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轮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轮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怀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怀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呼轮贝尔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