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庆福诉称,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其新浪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为庆祝粉丝量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篡改了朱庆福的作品《中华男儿》,林志颖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他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新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朱庆福称,他1992年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展现了中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然而,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并非他自己修改,也并非原发,他认为有意思才将其转载到新浪微博中。林志颖还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林志颖在发布涉案配图时未署名朱庆福,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