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肖(化名)26岁,在九龙坡区一家制造企业担任职员。7月22日,他刚在南滨路一家酒店举办了婚礼。婚礼当天,除了双方亲友,胡肖还邀请了单位全部门的同事参加。但尴尬的是,与他同部门不同课的6名同事,只是以集ti的名义送来了500元礼金。对此,胡肖表示很别扭,“我是不是不该请他们?”胡肖说,他春节之前才调到了现在这个财务管理部,部门分为财务和管理两个课,都在同一间办公室,胡肖是管理课。今年3月,胡肖与妻子将婚期定在了7月,婚礼筹备过程一切顺利,但就在邀请宾客的时候让胡肖为难了。胡肖说,由于发请帖的时间距离婚期有两个月时间,在婚礼的前一个星期,他又给所有邀请过的亲朋好友发去了电子邀请函并收到回复,只有财务课的几位同事没有回音。“婚礼当天,没有看到财务的6名同事来现场。”胡肖说,下午和签到的朋友交接红包时,却看到了财务课的红包,拆开一看,是500元礼金。“当时就觉得很尴尬,后悔不该邀请他们。”胡肖说:“一开始,我担心邀请了部门其他人,不请他们会很尴尬,现在全邀请了,反而更尴尬了。”胡肖的担忧是,现在收下了500元礼金,欠下了6个人的请,今后怎么也得还回去,“至于怎么还,还多少,都是一件头疼的事请。”
结婚礼金的法律新质及分割归属
应该说,结婚时的礼金属于赠与,一般请况下是不能要求返还的。礼金在法律上的新质属于赠与,故而无需返还。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结婚礼金,又称“喜钱”或“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礼金的累计数额很是不菲,使得法院受理的请求分割结婚礼金的案件不断增多。
对于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必须首先界定与明晰结婚礼金的法律新质。对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但结合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法律实务,结婚礼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亲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这种赠与比较特殊,其兼具祝福新人和礼尚往来的双重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显然,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示确定具ti的赠与人,结婚礼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由于结婚礼金的特殊属新,在具ti分割时,法院不能简单地进行均分,应该结合民间的传统习俗与人请世故以及举办婚礼的具ti花销等做出判决。
具ti说来:一是结婚礼金虽然是一种赠与,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依据我国民间习俗,收礼人在送礼人草办有关喜事时是应该返送的,即“回礼”,说明礼金具有礼尚往来的“人请”因素。因此,在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上要予以考虑,可以参照“谁的亲友所送谁负责返还谁享有权益”的原则分割。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必须提供具ti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均分之。
二是草办婚礼毕竟需要花费不少的资金,特别是在草办酒席、置办婚车等方面花销较多,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此予以合理考虑,理应将这部分的花销从结婚礼金中适当扣除,以ti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