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实施小轿车摇号政策以来,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在巨大的小客车刚新需求和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名购车成为广大购车人解决购车难的“利器”。然而此种方式看似能规避调控政策,实则风险巨大,得不偿失。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借名购车所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大华诉称,其和张小华是兄弟关系,2013年张小华借用张大华的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由张小华使用,但张小华至今没有取得购车资格,无法完成过户,故为避免张小华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要求确认涉案机动车归张大华所有,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
张小华辩称,不同意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张小华出资购买了涉案机动车,车辆应归张小华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所涉车辆虽登记在张大华名下,但实际是由张小华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故对张大华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张小华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大华,故对张大华要求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对于涉案车辆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处理。最后判决驳回了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借名购车存在多重隐患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判断其权属的标准是占有,而非登记。因此在借名购车的请况下,机动车所有权证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虽为被借名人,但其仅仅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应当是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机动车的人,即借名人。
那么,此是否意味着通过借名购车的方式,就可以合理规避调控政策呢?法官表示显然不是,一旦因借名购车产生争议,鉴于现行指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禁止买卖和出借,因此法院会向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在现行规定下,被借名人将面临小客车配置指标被收回、三年内不得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后果,而借名人则将面临车辆因号牌被注销导致无法上路的后果。此外,即便没有诉讼发生,对于借名双方而言,借名人还面临着被借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借名车辆因被借名人的其他纠纷而被查封扣押等风险。而被借名人同样还面临着身份证件由借名人不法利用、因借名人逾期还贷产生征信不良记录、因借名人交通肇事需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
因此,法官建议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及小客车配置指标富余的人,不要为了一时之需,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