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5月最高法部署在全国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近90%的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66.4%的法院出台了规范新文件,55.2%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22%的家事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导致大量社会问题产生。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递增,2016年有346万对夫妻离婚。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第一大类,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75.2万件,其中离婚案件139.7万件。
据了解,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一年来,试点法院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婚姻冷静期、心理测评干预、请况调查、案后跟踪回访等制度,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ti防治网络,成效良好。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80余份,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尚未发现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案例。
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试行调解前置制度,加大法官职权干预力度,对于当事人确实难以举证的重要案件事实,依职权调查取证。积极推广离婚证明书制度,与民政部门的离婚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力求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开展全面的请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
最高法要求,试点法院应当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保证家事法庭有足够的员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