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人民法院生态法庭经审理,根据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请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1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制毒物品”的生产、运输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从严惩处力度,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
环境资源是重要的公共资源而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全社会共同生存的环境。
被告人易文发、刘长勇、刘勇金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组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然帮助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属请节特别严重,并将属于危险物质的生产制毒物品废水利用溶洞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还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易腾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麻黄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非法“制造物品”将“有毒废水”引流至附近溶洞内秘密排放。清镇法院审理认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而且还严重危害了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应并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