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因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原告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电影《战狼2》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停止在电视台播出、停止在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被告禁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战狼”两个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武汉传奇人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及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四方共同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其中原告出资300万,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经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的份额。被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告授予改编权、未取得原告授予“战狼”两个字作为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并以被告自己的名义向广电总局申请了片名为《战狼2》的电影拍摄备案,并引入其他投资制作方参与电影《战狼2》的投资制作。
武汉传奇人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享有之改编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请况下,擅自使用“战狼”两个字作为改编作品的商品名称,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权,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市场空间及获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