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范围最大,这类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的请况下,误差不能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得超过2克。售价超过每公斤100元的食品,不超过500克的请况下,其误差不能超过1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商家使用可以“遥控”的电子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民事责任方面看,使用电子秤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刑事责任来看,“遥控”电子秤使用者的行为欺诈金额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足以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韩骁表示,目前来看,电子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购买者购买电子秤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而仍生产、售卖的,那么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构成共同侵权。
而电子秤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