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过程严禁侮辱 打骂 变相ti罚
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纪检机关执纪审查、调查取证的工作方式等内容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纪检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严禁对被审查人侮辱、打骂、虐待、ti罚或者变相ti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ti罚或者变相ti罚。”
调查取证过程严禁隐匿、伪造证据
对于调查取证过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有、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