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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被撞遇难 违停公交司机担责三成
更新时间:2016-12-19 12:05

中新网重庆12月15日电 (杨青烨 刘相琳)重庆一辆公交车驾驶员在十字路口停车上下客,结果下车乘客被后方行驶而来的大货车撞倒遇难。记者15日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死者无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某日,死者甘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学校。公交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有乘客向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提出下车要求。德某随即把车靠边停在十字路口处。甘某随人流下车后,被一辆大货车撞到并碾压。甘某送医后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艾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德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甘某不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不服,要求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甘某的监护人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某、公交公司及分别为两辆车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该公交车属农村客运路线,没有设立站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向是随停随走。在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应乘客要求靠边停车,并没有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原因系大货车超载超速、死者甘某横穿公路所致,公交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场监控录像和该案查明的其他事实表明,德某驾驶的公交车停泊于距离十字路口34.9米处,且停车上下客时未熄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据此,一审法院酌请认定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双方合计赔偿被害方55万余元。

公交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未按规定停车,也没有注意到路段两侧注意儿童的警示标志,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死者甘某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路口处的人行横道因年久失修已灭失。死者甘某下车后经公交车车头横过马路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新规定,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甘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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