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通讯员 杨敏 记者 卢莎莎) 近日,余杭消保委崇贤分会接到一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聂某称,自己在崇贤街道某手机店以6250元购入一部iPhone 6S Plus手机,销售商开了收据,但未开具正规发票。两日后,聂某的手机出现无法正常开机等一系列故障,于是聂某将手机送到杭州苹果官方售后服务点检查,苹果官方认为该机出现的故障符合更换新机条件,要求聂某出示发票即可更换新手机。然而,聂某手中只有收据,因此无法享受换机服务,于是,聂某向消保委崇贤分会投诉。
消保委崇贤分会工作人员于次日组织争议双方到场调解,并告知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而,经营者在销售手机时,应当出具发票,依据商业惯例,手机零售不出具发票行为比较普遍,但是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过消保委崇贤分会调解,最终经营者出具了发票,消费者顺利换到了新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经营者拒绝出示发票的,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