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王黎)刚收到入职通知书,却被应聘公司告知取消录用。因已向老东家提出辞职,小杨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昨天,市三中院通报此案判决结果:该公司存在缔约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杨应聘北京一家咨询公司,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协商一致。咨询公司分别于当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小杨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
小杨收到入职通知书后立即电话回复公司人事经理,表明会去报到。9月16日,该咨询公司人事经理却以短信形式通知小杨取消了对其的录用。此时,小杨已和原工作单位达成了离职协议。据离职协议显示,小杨离职引起公司损失,公司决定扣除小杨1个季度的绩效工资16350元和1个月工资15000元。
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赔偿其季度绩效工资以及1个月工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入职通知书是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咨询公司向小杨发出了入职通知书,鉴于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但因该咨询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载明了职务、薪酬、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具ti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入职通知书即发生效力。因此,该入职通知书的新质是向小杨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要约经小杨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新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咨询公司在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又以短信方式通知其未通过背景调查拒绝录用小杨,其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