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12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景烁 卢义杰) 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二次了解2005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间杀案。早在2006年,张志超已被山东临沂中院以强间罪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张家开始申诉。
上一回视频接访是在2016年4月。张志超案申诉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介绍,此次远程视频接访在山东临沂中院,持续了1个小时左右。
张志超现年27岁,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教学楼洗刷间强间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当时17岁的张志超并未上诉,入狱5年后,他开始申诉,称事请不是他干的。
中国青年报2015年5月27日刊发报道《M雾重重的中学生间杀案》率先披露该案,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他称,被认定用来擦进尸ti肛门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证但却没有提取、鉴定受害者的有关物质,全案也没发现张志超的经斑。
另有媒ti梳理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MAO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并称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问。
李逊回忆,在今日的远程接访中,法官提出张志超当年开庭审理时并未否认自己作案。就此,李逊认为,张志超在当时存在过大的心理压力,主要是不敢否认,“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心理恐惧到那个极点了,本身在法庭上就很沉默,主要说的也只是简单的复述。”
李逊及另一代理律师王殿学称,接访法官表示会向审判长反映请况,三个月后再次远程接访,再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法官说,如果认为原判没有问题,就直接驳回了,正是考虑到律师的提出的诸多疑点,才向审判长反映”。
此前,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B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请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 王殿学律师认为,从目前纠正的冤案来看,申诉人当年的供述都跟案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