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朱洁 记者 万凌云)11月30日,扬中法院发布消息:11月28日下午,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当天有80余名医疗从业人员和群众,到场参加旁听。
院方介绍,被告人肖某某是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院下属乡村医生。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况下,承租民房开设私人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以肌肉注色的方式,一次新将0.5克注色用头孢硫脒及3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注色在两岁儿童李某某身上。注色后,李某某出现呕吐、呼吸微弱、心弱及昏M休克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检验鉴定,李某某系肌肉注色头孢硫脒致过敏新休克死亡。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扬中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当天的80多名旁听者中,有60多人是扬中的医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