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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起诉超市要“退一赔十” 法院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16-11-20 18:46

11岁孩子奇奇起诉超市要求“退一赔十”,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来,奇奇的妈妈和乃乃早先已就同一种商品分别至吴中法院起诉并获得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

今年9月,11岁的奇奇来到吴中法院,起诉某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是爷爷孙某。奇奇诉称,今年3月7日,他跟着乃乃到某购物广场,分两次进入超市购买了11瓶某品牌酱料,总价236.8元是用自己压岁钱付的,买的东西准备送给外婆。购买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保质期、标准代号等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新规定,要求某购物广场“退一赔十”。还提供了盖有某购物广场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2张及11罐酱料。

而某购物广场称,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为了方便客户购买和防止部分顾客随口食用,才要求供应商装入塑料罐内出售,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原告家人多次购买该商品,未打开食用即进行索赔,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奇奇的母亲、祖母均在被告处购买了与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均为孙某,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代理人孙某提供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原告即为涉案食品的购买者;其次,本案原告年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进入超市购买11罐涉案食品的行为与原告年龄、智力不符;再次,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时间段内多次至被告处购买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诉讼主张高额赔偿,这是典型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本案所涉购物行为难以认定系由原告实施。综上,原告并非涉案食品的真正消费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吴中法院裁定驳回奇奇的起诉。通讯员 马俐 扬子晚报记者 於苏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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