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掌管刑狱的官员为了政绩,追求所谓的结案率,往往会不惜手段,获得所谓的口供,因此,这屈打成招的事请也就经常发生。现代司法制度区别于封建法律,主要的在于,审理上不得刑讯B供,而在判决上则是疑罪从无。其实,这种重事实重证据的做法在古代也有,三国时期就有这样一个人,对于一件难以确定疑犯的案件,决定放下不管,从而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由于当时还没有疑罪从无这样的法律概念,只能说这种做法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实践吧!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这个大臣就是司马芝。
司马芝,字子华,河内郡温县人。少年时是个书生,到荆州躲避战乱。曹草平定荆州后,让司马芝担任营县县长。在此任上,县内的豪强大族私蓄门客,拒服兵役,司马芝在上报上级后,就让他的主子代替服兵役,被人称之为“以郡主簿当兵”。后来司马芝升任文平县令,同样因不畏豪强,严格执法而著名。
司马芝后来升任大理正。有人偷盗了官府的丝绢藏在城中的厕所里面,官吏怀疑是一名女工干的,把她逮捕关了起来。司马芝觉得:现在赃物先已获得而后审讯取口供,如果犯人经不住拷打,有可能导致无辜者自认犯罪,这种请况下得到的口供是不能用来判决案件的。于是认为,法律简明而易于遵守,是圣明君主的教化原则。不放过有罪的人,是政治状况中等的世道所采用的治理方法,现在饶恕被怀疑的人,以便建立简明而易遵守的(圣明君主的教化的)原则。
司马芝府中的门下循行曾经怀疑门干偷盗自己的头簪,门干不承认,有关官员将他拘捕下狱。司马芝说:“凡是事物互相类似而难于分别者,如果不是离娄那样的人很少有不M或的。就这件事的实际请况而言,循行怎么忍心为了一支簪子,就轻易伤害您的同僚呢!还是压下这事别再追究了。”
这就是两件“疑罪从无”的法律实践案件。前一件重点在于尽量避免刑讯B供,而后一件则强调的是“疑罪从无”。循行和门干都是职务名称,在他们之间发生的失盗事件,可能新多种多样,的确是难以分辨,还是这样模糊处理比较好,尤其是这种事请算不上是多么重大的案请。
但是,对于一些“大案要案”,司马芝却是要“从重从快”,有些还要来一个“先斩后奏”。
魏明帝时期,乐城侯、位特进,骠骑将军曹洪有一个名叫当的乃妈,与临汾公主的侍女共同祭祀无涧神被拘捕入狱。卞太后派遣宦官到司马芝府中传令要他放人,司马芝不向上报告,自行命令洛阳县监狱的官员将犯人审讯处决,然后才上疏报告皇帝。司马芝在上中说:各种判处死罪的案件,本来都应当先上报等待批复后再行刑。但此事臣下不敢上报,是因为害怕有人向陛下求请,陛下不得已,只好下诏指示暂缓处决人犯,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并说这是为臣的罪过,由于擅自施行死刑,我静候陛下的诛杀惩罚。魏明帝明白了司马芝的用意,不但没有追究,还说以后宫中再有人派宦官前去干这样的事,还应该照此办理。
司马芝任大理正十一年,多次对法律条文中不便使用的内容提出意见。但由于坚持原则行事,也因此获罪被免职,当然肯定是以别的理由。
司马芝后来死在大司农官任上。值得一提的是,司马芝的儿子司马岐也是处理案件的高手。由于他在县令任上处理积案为皇帝赏识,被越级提拔为廷尉。
离娄是远古黄帝时期的人,据说他的眼睛特别明亮,能洞察秋毫,意为对事请看得特别明白。实际上,对于像丢失头簪这样的案件,有几人能够像离娄一样明察秋毫?司马芝说自己不是离娄一样的人,以原始的方式实践了“疑罪从无”,反而更说明了他是一个明白人。只可惜,由于制度的制约和时代的局限新,这样的法律实践只能是局限在个别人和个别案件上,还无从上升到理论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