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集权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设4大臣,分管财政、军事、宗教司法和工商业等。全部政府官员均授予军阶,军队将领和各省总督由皇帝任命。将全国划分为15个省,实行行政、司法、军事分治,由中央派出的请报员监督各级官吏。阿克巴每天有三次会议:一次是公开上朝,第二次是处理日常事务,第三次是在夜里或下午。会议不仅讨论宗教问题,而且还商议政府政策和公务。还专用一天处理司法案件。所有关于任命、征税的命令以及扎吉尔和王公、总督、地万的奏疏都由皇帝亲自裁决。即使皇帝出巡,也要保持处理日常规定的政务。
行政体制
阿克巴在中央设置四大臣:他们是:“地万”,掌握税收和财政;“米尔·巴克希”,是军事部门的领袖,“米尔·萨曼”,是管理工厂和仓库的主要行政官;“萨德尔·乌斯·萨德尔”,是主管教会和司法部门的首脑。此外,还有皇帝的私人秘书“达罗格·伊·古塞尔·汗那”和诏谕润SE者“阿尔兹·伊·穆卡拉尔热”;请报主管人“达罗格·伊·达克兆基”和奏疏主管人“米尔·阿尔兹”。关于省及地方行政,阿克巴把帝国分为十五个“苏巴”,即省,省的组织如同一个小帝国组织。省长称“苏巴达尔、由“地万”、“巴克希”、“魁齐”和“萨维尔”加以协助。
阿克巴的先辈为了保持帝国的军事力量,雇佣了大量外国人;到阿克巴时,他提出了“印度人的印度”的政策,为印度人任仕广开途径。尽管外国人在帝国公职中仍占优势,但他们的能力已经开始衰退。在奥兰则。布统治时期更加如此。1681年,小阿克巴王子(阿克巴大帝的曾孙)在给奥朗则布的信中说,“国家的职员和官吏都热衷于商人的营生,他们以黄金买进官职,又为着可耻的报酬将官职出卖。吃盐的人都把盐瓶打破。”
改革司法
实行伊斯兰教法和世俗法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司法系统独立,中央大法官任命各省法官。凡死刑判决必须由皇帝批准,案件断决必须重证据,禁止官员徇私枉法。宣布自己为伊斯兰教法的最高解释者。